功率因數偏低的害處
(1) 供電設備的帶負載能力被打了折扣,即降低了帶負載能力。如某設備能供出100KVA的視在功率,若功率因數為0.7,則只能供出70KW的有功功率了;若功率因數為0.9,則能供出90KW的有功功率,可見提高功率因數很有意義。
(2) 輸電線路由于無功電流存在,增加了輸電線路損耗。例如功率因數為0.7,要供出70KW的有功功率,則需要供出100KVA的視在功率,輸電線路的電流增大,線路損耗必然增大。
功率因數補償方法
供電部門供的電能是以“視在功率”來計算的,但是收電費卻是以“有功功率”來計算的,用戶的“電度表”實為“有功功率表”,兩者之間有一個“功率因數”折扣,所以功率因數是供電部門非常在意的一個數據。用戶如果沒有達到理想的功率因數,相對地就是在消耗供電部門的資源。目前就國內而言功率因數規定是必須介于電感性的0.9~1之間。
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功率因數補償:
(1) 半集中、集中補償法,要求用電企業的各個配電房必須安裝功率因數自控裝置,實時檢測功率因數大小,自動投入或切除補償電力電容器的個數,用于電動機運行補償(因企業主要用電負荷是電動機、,做到局部用電網絡功率因數達標。這個辦法從上世紀七十年代末、八十年代初便已強制實施,至今少說已有二十多年。還有各個供電所也安裝功率因數自控裝置,對其下轄供電區域進一步補償。
(2) 分散補償法,要求每個用電器具設計時便采用先進技術,滿足功率因數達標,這樣不論何時何地用電均能保證功率因數達標。但這樣做會增加成本、增加電器體積,而有的電器對體積大小限制很嚴格,加大了設計難度。
量值溯源摘自“LED照明網”
作者:量值溯源
湖南銀河電氣有限公司(http://bibleinayearpodcast.co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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